康振华
2026-04-09 00:10
珠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近期组织开展了背街小巷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4月8日,该局集中曝光四起典型案例,向占道经营、流动摆卖、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说不”。
案例一:早餐店“超出一平方米”,被罚100元
2月2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前山市场某早餐店擅自超出经营地址1平方米摆卖商品,不仅阻碍道路通行,更破坏沿街市容秩序。该行为违反《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前山街道办依法对涉事店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入室经营。条例明确规定,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0元,拒不改正的可没收摆卖物品及设施。
案例二:流动经营“打游击”,赵某被罚并接受普法教育
2月28日,翠微市场周边,赵某在公共场所流动经营,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及市容环境。依据《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前山街道办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其进入合法经营区域或政府设置的疏导点规范经营。该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违者可处50元至500元罚款,并可没收摆卖物品及设施。
案例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王某某被警告并罚款200元
1月21日,王某某在珠海市金湾区金海东路6号同源药业对面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占地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三灶镇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责令清理、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法规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倾倒生活垃圾1立方米,黄某某被罚200元并责令清理
3月17日,执法人员在南水镇临港东路侧空地发现,当事人黄某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体积达1立方米。该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南水镇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黄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责令清理垃圾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未按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春季环境整治将持续聚焦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等薄弱区域,通过“以案示警”强化法治宣传,呼吁广大经营者及市民自觉遵守法规,不乱丢垃圾、不占道经营、不随意倾倒废弃物,共同维护城市宜居环境。
珠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近期组织开展了背街小巷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4月8日,该局集中曝光四起典型案例,向占道经营、流动摆卖、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说不”。
案例一:早餐店“超出一平方米”,被罚100元
2月2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前山市场某早餐店擅自超出经营地址1平方米摆卖商品,不仅阻碍道路通行,更破坏沿街市容秩序。该行为违反《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前山街道办依法对涉事店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入室经营。条例明确规定,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0元,拒不改正的可没收摆卖物品及设施。
案例二:流动经营“打游击”,赵某被罚并接受普法教育
2月28日,翠微市场周边,赵某在公共场所流动经营,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及市容环境。依据《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前山街道办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其进入合法经营区域或政府设置的疏导点规范经营。该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违者可处50元至500元罚款,并可没收摆卖物品及设施。
案例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王某某被警告并罚款200元
1月21日,王某某在珠海市金湾区金海东路6号同源药业对面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占地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三灶镇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责令清理、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法规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倾倒生活垃圾1立方米,黄某某被罚200元并责令清理
3月17日,执法人员在南水镇临港东路侧空地发现,当事人黄某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体积达1立方米。该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南水镇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黄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责令清理垃圾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未按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春季环境整治将持续聚焦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等薄弱区域,通过“以案示警”强化法治宣传,呼吁广大经营者及市民自觉遵守法规,不乱丢垃圾、不占道经营、不随意倾倒废弃物,共同维护城市宜居环境。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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