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喂养”服务提供者疏忽导致宠物从高楼坠亡,唐家湾镇司法所成功调解赔偿纠纷
出门旅游、出差在外,家里的宠物怎么办?如今,越来越多“铲屎官”选择“上门喂养”服务,该新兴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服务标准缺失、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近日,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上门喂猫者疏忽导致宠物坠亡的赔偿纠纷,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一次疏忽 宠物猫坠楼酿悲剧

据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司法所所长唐晓惠介绍,上述纠纷发生在今年4月。宠物主人罗某半年前通过某网络平台看到谢某发布的上门代喂养宠物的服务广告,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加了谢某的微信。几次服务下来,罗某觉得“服务还不错,人挺细心”,两人就这样建立了信任。

可谁也没想到,今年4月的一天,罗某突然接到电话,告知她养了两年的宠物猫坠楼了。原来,谢某当天上门喂养时,没及时关好入户门,猫咪趁机冲出家门,跑进消防通道后严重应激,不幸从高处坠落。谢某立刻联系物业和宠物医院全力救治,但未能成功救回猫咪。当天傍晚,罗某、谢某两人前往唐家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介入 释法明理化心结

调解一开始,罗某几乎控制不住情绪。两年朝夕相伴,猫咪在罗某心里早已不只是宠物,更像是家人。她认为,谢某虽然承认了错误,也主动承担了善后费用,但自己不仅损失了财产,更失去了情感寄托。

调解员先耐心倾听罗某述说和猫咪的点点滴滴,等罗某情绪稍稍平复,调解员慢慢解释:在法律上,宠物死亡确实主要属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要想得到支持,条件非常严格——得证明宠物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当事人因此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里,这类诉求很少被支持。调解员还客观向罗某释明上门服务纠纷的责任划分依据,肯定谢某事后主动垫付火化及安葬费用、积极弥补过错的诚恳态度,并耐心阐释民法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保管人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引导罗某理性看待意外事件。

面对谢某,调解员立足服务行业规范,明确指出其在提供上门喂养服务期间,未尽到安全排查、妥善管护的法定责任,操作疏忽是导致宠物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为自身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循序渐进的疏导下,双方逐渐回到理性沟通的轨道。罗某认可谢某事后主动担责、积极善后的补救行为;谢某深刻认识到自身工作疏漏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罗某遭受的精神伤痛深表歉意。

最终,双方自愿放下争议,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纠纷了结等事项达成统一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温馨提醒

约定越清楚 风险越可控

“这是宠物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非常典型的一起服务纠纷。”唐晓惠解析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宠物死亡在法律上属于财产损失,购入价是价值参考,但不等同于最终赔偿额。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宠物是否构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当事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上门喂养作为新兴服务,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及违约责任。若无法签约,需通过微信消息等文字方式约定并保留记录,服务中全程保持沟通、实时反馈。

文字:宋雪梅 编辑:叶维佳 责任编辑:李双
“上门喂养”服务提供者疏忽导致宠物从高楼坠亡,唐家湾镇司法所成功调解赔偿纠纷
珠海特区报 2026-05-07 01:13
出门旅游、出差在外,家里的宠物怎么办?如今,越来越多“铲屎官”选择“上门喂养”服务,该新兴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服务标准缺失、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近日,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上门喂猫者疏忽导致宠物坠亡的赔偿纠纷,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一次疏忽 宠物猫坠楼酿悲剧

据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司法所所长唐晓惠介绍,上述纠纷发生在今年4月。宠物主人罗某半年前通过某网络平台看到谢某发布的上门代喂养宠物的服务广告,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加了谢某的微信。几次服务下来,罗某觉得“服务还不错,人挺细心”,两人就这样建立了信任。

可谁也没想到,今年4月的一天,罗某突然接到电话,告知她养了两年的宠物猫坠楼了。原来,谢某当天上门喂养时,没及时关好入户门,猫咪趁机冲出家门,跑进消防通道后严重应激,不幸从高处坠落。谢某立刻联系物业和宠物医院全力救治,但未能成功救回猫咪。当天傍晚,罗某、谢某两人前往唐家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介入 释法明理化心结

调解一开始,罗某几乎控制不住情绪。两年朝夕相伴,猫咪在罗某心里早已不只是宠物,更像是家人。她认为,谢某虽然承认了错误,也主动承担了善后费用,但自己不仅损失了财产,更失去了情感寄托。

调解员先耐心倾听罗某述说和猫咪的点点滴滴,等罗某情绪稍稍平复,调解员慢慢解释:在法律上,宠物死亡确实主要属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要想得到支持,条件非常严格——得证明宠物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当事人因此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里,这类诉求很少被支持。调解员还客观向罗某释明上门服务纠纷的责任划分依据,肯定谢某事后主动垫付火化及安葬费用、积极弥补过错的诚恳态度,并耐心阐释民法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保管人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引导罗某理性看待意外事件。

面对谢某,调解员立足服务行业规范,明确指出其在提供上门喂养服务期间,未尽到安全排查、妥善管护的法定责任,操作疏忽是导致宠物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为自身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循序渐进的疏导下,双方逐渐回到理性沟通的轨道。罗某认可谢某事后主动担责、积极善后的补救行为;谢某深刻认识到自身工作疏漏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罗某遭受的精神伤痛深表歉意。

最终,双方自愿放下争议,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纠纷了结等事项达成统一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温馨提醒

约定越清楚 风险越可控

“这是宠物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非常典型的一起服务纠纷。”唐晓惠解析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宠物死亡在法律上属于财产损失,购入价是价值参考,但不等同于最终赔偿额。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宠物是否构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当事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上门喂养作为新兴服务,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及违约责任。若无法签约,需通过微信消息等文字方式约定并保留记录,服务中全程保持沟通、实时反馈。

文字:宋雪梅 编辑:叶维佳 责任编辑: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