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
2026-08-27 18:14
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多个案例系全国首案或实践探索。其中,横琴法院“明确‘澳车北上’澳门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颜某与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两案例入选。
明确“澳车北上”澳门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澳门居民郑某驾驶具备跨境行驶资格的小型轿车在珠海市与内地居民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颜某左眼失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澳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颜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澳门居民和内地居民之间,双方无共同居住地,事发地点在珠海市,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郑某在澳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颜某的各项损失合计72.3万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故判决澳门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颜某赔偿72.3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澳车北上”政策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由澳门保险公司承保的澳门车辆在内地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明确处理此类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厘清事故各方责任,推进粤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合作,为“澳车北上”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流、物流畅通和规则衔接。
坚持分别审查原则维护跨境用工劳动者权益
某科技公司与澳门某鱼栏系在内地及澳门分别注册成立的独立商事主体,二者属于关联企业。杨某于2017年分别与某科技公司、某鱼栏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资、社保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和缴纳,薪酬分为人民币与澳门币两种形式。杨某大部分时间在某科技公司上班,有时前往澳门某鱼栏。2021年4月,某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移交工作和软件开发日志的通知;杨某自5月以后未再回某科技公司或澳门办公。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裁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2.1万元及赔偿金6.2万元。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直接安排管理杨某的工作、为杨某缴纳社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便杨某与某鱼栏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也未禁止劳动者与境内外企业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不足以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通知杨某交接工作的行为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数以人民币和澳门币形式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2.1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2万元、澳门币5.6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跨境用工纠纷中多重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分别审查原则,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分别依劳动者工作地法审查判定跨境用工劳动关系,确立以劳动者为导向的劳动报酬认定规则,将境内收入与境外收入之总和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基准,最大限度维护跨境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探索推进跨境用工法律规则衔接具有积极意义。

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多个案例系全国首案或实践探索。其中,横琴法院“明确‘澳车北上’澳门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颜某与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两案例入选。
明确“澳车北上”澳门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澳门居民郑某驾驶具备跨境行驶资格的小型轿车在珠海市与内地居民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颜某左眼失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澳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颜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澳门居民和内地居民之间,双方无共同居住地,事发地点在珠海市,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郑某在澳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颜某的各项损失合计72.3万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故判决澳门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颜某赔偿72.3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澳车北上”政策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由澳门保险公司承保的澳门车辆在内地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明确处理此类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厘清事故各方责任,推进粤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合作,为“澳车北上”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流、物流畅通和规则衔接。
坚持分别审查原则维护跨境用工劳动者权益
某科技公司与澳门某鱼栏系在内地及澳门分别注册成立的独立商事主体,二者属于关联企业。杨某于2017年分别与某科技公司、某鱼栏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资、社保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和缴纳,薪酬分为人民币与澳门币两种形式。杨某大部分时间在某科技公司上班,有时前往澳门某鱼栏。2021年4月,某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移交工作和软件开发日志的通知;杨某自5月以后未再回某科技公司或澳门办公。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裁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2.1万元及赔偿金6.2万元。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直接安排管理杨某的工作、为杨某缴纳社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便杨某与某鱼栏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也未禁止劳动者与境内外企业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不足以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通知杨某交接工作的行为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数以人民币和澳门币形式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2.1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2万元、澳门币5.6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跨境用工纠纷中多重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分别审查原则,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分别依劳动者工作地法审查判定跨境用工劳动关系,确立以劳动者为导向的劳动报酬认定规则,将境内收入与境外收入之总和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基准,最大限度维护跨境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探索推进跨境用工法律规则衔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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