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投票?”香洲法院: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小区事务,是每位业主参与公共管理的基本权利。可某小区却立下规矩: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没有投票资格。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对此,香洲法院给出了答案:该条款无效。

欠交物业费,被剥夺投票权

张先生是珠海某小区的业主。近日,他在小区的“业主之家”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则公告,自己家的小区拟召开年度业主大会,议题共四个,包括是否同意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是否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等议题。

张先生一直以来就对物业公司很不满意,正想参加业主大会表达意见、投出反对票。然而,参会以后,张先生却被业委会告知,自己没有投票权。

原来,该小区2018年公示并实施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六款中规定,“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不能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其投票权”,张先生正是因为欠交物业费,被直接排除在表决范围之外。

“欠物业费是一回事,投票权是另一回事,怎么能捆绑在一起?”张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该条款侵害了自身法定权利,遂一纸诉状递交到香洲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程序合法了,就能限制权利?

涉事小区业委会辩称,该议事规则当年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票人数、建筑面积占比均符合法定要求,且已在小区宣传栏公示,并经居委会备案,系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全体业主应当遵守。

业委会还认为,该条款并未完全剥夺业主的投票权——如果张先生履行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可享有投票权。

物业费≠投票权,不可混为一谈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投票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法定成员权,属于法定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和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权,以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为计算依据,并未将“交纳物业费”设定为行使投票权的前提。

案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虽经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但其决议的合法性不仅需符合程序规定,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六款以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投票权,而业主未交纳物业费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投票权作为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应也不得以物业费交纳情况作为限制条件。业主大会通过议事规则增设该限制,实质是以自治规则限制或剥夺业主的法定成员权,属于超越自治权限,侵害业主共同管理权,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不能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其投票权”的条款无效。

【法官释法👩‍⚖️】

业主投票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法定权利,其行使以业主身份为依据,而非以物业费交纳情况为前提。物业费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是否按时交纳物业费,与业主是否享有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挂钩,实质是以“自治”之名行“侵权”之实。

法官提醒,业主大会在制定议事规则时,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不得以多数决的方式损害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议事规则中的条款限制了业主的法定权利,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物业费的拖欠问题,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途径另行解决,将投票权“绑架”在物业费之上,既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业主自治不是“无限自治”,自治的边界,就是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文字:郑振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雨霞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应立枫
“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投票?”香洲法院:条款无效!
观海融媒 2026-08-27 19:46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小区事务,是每位业主参与公共管理的基本权利。可某小区却立下规矩: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没有投票资格。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对此,香洲法院给出了答案:该条款无效。

欠交物业费,被剥夺投票权

张先生是珠海某小区的业主。近日,他在小区的“业主之家”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则公告,自己家的小区拟召开年度业主大会,议题共四个,包括是否同意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是否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等议题。

张先生一直以来就对物业公司很不满意,正想参加业主大会表达意见、投出反对票。然而,参会以后,张先生却被业委会告知,自己没有投票权。

原来,该小区2018年公示并实施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六款中规定,“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不能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其投票权”,张先生正是因为欠交物业费,被直接排除在表决范围之外。

“欠物业费是一回事,投票权是另一回事,怎么能捆绑在一起?”张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该条款侵害了自身法定权利,遂一纸诉状递交到香洲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程序合法了,就能限制权利?

涉事小区业委会辩称,该议事规则当年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票人数、建筑面积占比均符合法定要求,且已在小区宣传栏公示,并经居委会备案,系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全体业主应当遵守。

业委会还认为,该条款并未完全剥夺业主的投票权——如果张先生履行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可享有投票权。

物业费≠投票权,不可混为一谈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投票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法定成员权,属于法定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和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权,以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为计算依据,并未将“交纳物业费”设定为行使投票权的前提。

案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虽经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但其决议的合法性不仅需符合程序规定,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六款以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投票权,而业主未交纳物业费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投票权作为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应也不得以物业费交纳情况作为限制条件。业主大会通过议事规则增设该限制,实质是以自治规则限制或剥夺业主的法定成员权,属于超越自治权限,侵害业主共同管理权,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不能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其投票权”的条款无效。

【法官释法👩‍⚖️】

业主投票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法定权利,其行使以业主身份为依据,而非以物业费交纳情况为前提。物业费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是否按时交纳物业费,与业主是否享有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挂钩,实质是以“自治”之名行“侵权”之实。

法官提醒,业主大会在制定议事规则时,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不得以多数决的方式损害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议事规则中的条款限制了业主的法定权利,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物业费的拖欠问题,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途径另行解决,将投票权“绑架”在物业费之上,既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业主自治不是“无限自治”,自治的边界,就是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文字:郑振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雨霞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