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充12万“做脸”,指定“专家”却离职?香洲法院判了…

为追求美丽与健康,不少消费者会选择在美容院充值办卡,享受“一站式”变美服务。可一旦心仪的技师离职,剩下的疗程该怎么办?预充的大额款项还能退回吗?近日,香洲法院就此作出了裁决。

豪充12万,人走茶凉退款难

阿婷是个爱美的精致达人。

为了“骨相抗衰”和“细胞回春”,最近,阿婷(化名)在美容院先后充值12万元——3万元做面部骨雕,9万元搞身体细胞康养。

付款前,阿婷向美容院千叮咛万嘱咐,上述项目必须由美容院“黄专家”亲自操作,美容院老板拍着胸脯保证“绝对没问题”,双方将“指定由黄专家提供服务”的约定写进了协议。

可谁曾想,项目还没做几次,“黄专家”便从美容院离职。阿婷顿时傻眼,“我充值冲的就是黄专家这个人,不是你们美容院呀!灵魂人物都不在了,服务怎么继续呢?”

阿婷认为美容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指定技师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多次与美容院沟通退款无果后,阿婷诉至香洲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5万余元。

服务依然有,提成却落专家袋

面对起诉,美容院却不这么认为,首先,案涉服务属于常规美容项目,并非不可替代,市场上具备同等技术水平的美容技师完全可以提供同质服务,不依赖于“黄专家”的个人独特技术、资质或专利。

其次,阿婷明知“黄专家”仅为美容院的合作技师,并非其正式聘用员工。技师流动很正常,阿婷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美容院还搬出了分成协议,黄专家早已拿走40%的提成,如果要退款,这笔钱得找黄专家要,美容院只退还剩下的60%。

合同终解除,剩余款项须退还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协议明确指定“黄专家”提供服务,且明确约定“如因黄专家个人原因造成服务无法继续,美容院与黄专家将未完成服务折现退款”。现“黄专家”无法为原告提供案涉服务,阿婷主张解除合同,有合同依据。案涉服务协议在美容院明确告知无法让“黄专家”提供服务,且阿婷明确提出退款时,即因美容院违约而解除,故阿婷有权要求美容店就未履行部分项目退款。

美容店主张因已与“黄专家”按照6:4分账,仅应承担60%退款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用美容院账户收款,也是在美容院的场所提供服务,美容院应承担共同退款责任而非按份退款责任,美容院以其已分账为由主张仅承担部分退款责任,理据不足。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美容院向阿婷退还剩余预付款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价款,经营者后续分次或持续提供服务。由于付款与服务的履行存在时间差,消费者在交易中承担较大风险,双方地位在根本上不平等。因此,当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

法官提醒,在选择美容、健身等预付式消费时,应保持理性,不宜一次性充值过大金额;对于“指定技师”“专属服务”等特殊约定,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如遇商家无法按约提供服务,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字:郑振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雨霞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王朝辉
豪充12万“做脸”,指定“专家”却离职?香洲法院判了…
观海融媒 2026-09-17 20:35

为追求美丽与健康,不少消费者会选择在美容院充值办卡,享受“一站式”变美服务。可一旦心仪的技师离职,剩下的疗程该怎么办?预充的大额款项还能退回吗?近日,香洲法院就此作出了裁决。

豪充12万,人走茶凉退款难

阿婷是个爱美的精致达人。

为了“骨相抗衰”和“细胞回春”,最近,阿婷(化名)在美容院先后充值12万元——3万元做面部骨雕,9万元搞身体细胞康养。

付款前,阿婷向美容院千叮咛万嘱咐,上述项目必须由美容院“黄专家”亲自操作,美容院老板拍着胸脯保证“绝对没问题”,双方将“指定由黄专家提供服务”的约定写进了协议。

可谁曾想,项目还没做几次,“黄专家”便从美容院离职。阿婷顿时傻眼,“我充值冲的就是黄专家这个人,不是你们美容院呀!灵魂人物都不在了,服务怎么继续呢?”

阿婷认为美容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指定技师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多次与美容院沟通退款无果后,阿婷诉至香洲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5万余元。

服务依然有,提成却落专家袋

面对起诉,美容院却不这么认为,首先,案涉服务属于常规美容项目,并非不可替代,市场上具备同等技术水平的美容技师完全可以提供同质服务,不依赖于“黄专家”的个人独特技术、资质或专利。

其次,阿婷明知“黄专家”仅为美容院的合作技师,并非其正式聘用员工。技师流动很正常,阿婷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美容院还搬出了分成协议,黄专家早已拿走40%的提成,如果要退款,这笔钱得找黄专家要,美容院只退还剩下的60%。

合同终解除,剩余款项须退还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协议明确指定“黄专家”提供服务,且明确约定“如因黄专家个人原因造成服务无法继续,美容院与黄专家将未完成服务折现退款”。现“黄专家”无法为原告提供案涉服务,阿婷主张解除合同,有合同依据。案涉服务协议在美容院明确告知无法让“黄专家”提供服务,且阿婷明确提出退款时,即因美容院违约而解除,故阿婷有权要求美容店就未履行部分项目退款。

美容店主张因已与“黄专家”按照6:4分账,仅应承担60%退款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用美容院账户收款,也是在美容院的场所提供服务,美容院应承担共同退款责任而非按份退款责任,美容院以其已分账为由主张仅承担部分退款责任,理据不足。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美容院向阿婷退还剩余预付款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价款,经营者后续分次或持续提供服务。由于付款与服务的履行存在时间差,消费者在交易中承担较大风险,双方地位在根本上不平等。因此,当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

法官提醒,在选择美容、健身等预付式消费时,应保持理性,不宜一次性充值过大金额;对于“指定技师”“专属服务”等特殊约定,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如遇商家无法按约提供服务,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字:郑振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雨霞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