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三灶镇相关部门对一起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黄某被处罚款500元。这是当地今年针对露天焚烧开出的首张罚单。
记者3月30日从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了解到,事发当日,三灶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巡查至金海岸大道东与富达街交叉口时,发现附近空地闪现火光,伴随滚滚浓烟,火势逐渐猛烈,严重影响了空气环境。巡查人员迅速上前,原来是有人露天焚烧垃圾,现场过火面积超过20平方米。巡查人员立即展开扑救,并向消防部门报警。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1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扑灭明火,避免了火势蔓延。
经调查得知,此次着火事件是附近居民黄某造成。黄某为了方便,在山脚下焚烧垃圾,继而引发火情。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黄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黄某500元罚款。

“经过这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希望大家不要学我,不要露天焚烧。”黄某悔不当初,在接受处罚时说道。
三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消防救援分局以案警示民众提高防火意识,增强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的危害,严格野外用火,杜绝露天焚烧行为。
执法人员还特别指出,目前进入雷暴强对流天气,野外集中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或生活垃圾,在大风和火焰热力作用下,更容易形成飘忽不定的“火团”,难以控制,容易蹿至院落和田间,引发房屋、农作物燃烧,进而引发火灾,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因此,在危险天气条件下更要加强户外用火管理,最好不要野外用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三灶镇相关部门对一起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黄某被处罚款500元。这是当地今年针对露天焚烧开出的首张罚单。
记者3月30日从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了解到,事发当日,三灶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巡查至金海岸大道东与富达街交叉口时,发现附近空地闪现火光,伴随滚滚浓烟,火势逐渐猛烈,严重影响了空气环境。巡查人员迅速上前,原来是有人露天焚烧垃圾,现场过火面积超过20平方米。巡查人员立即展开扑救,并向消防部门报警。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1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扑灭明火,避免了火势蔓延。
经调查得知,此次着火事件是附近居民黄某造成。黄某为了方便,在山脚下焚烧垃圾,继而引发火情。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黄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黄某500元罚款。

“经过这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希望大家不要学我,不要露天焚烧。”黄某悔不当初,在接受处罚时说道。
三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消防救援分局以案警示民众提高防火意识,增强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的危害,严格野外用火,杜绝露天焚烧行为。
执法人员还特别指出,目前进入雷暴强对流天气,野外集中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或生活垃圾,在大风和火焰热力作用下,更容易形成飘忽不定的“火团”,难以控制,容易蹿至院落和田间,引发房屋、农作物燃烧,进而引发火灾,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因此,在危险天气条件下更要加强户外用火管理,最好不要野外用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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