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商事调解机制!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发布调解规则

5月19日,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发布《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共五章35条内容,分别从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费用和调解的效力等方面,对该中心的调解活动作出详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世界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商事调解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今年4月28日,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琴澳国际法务大厦揭牌,为合作区商事主体提供保密和高效的专业国际调解服务。据悉,该中心由珠海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商会珠海商会、珠海市律师协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首批调解员共有129名,由境内外实业界、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多领域人士组成,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国际调解员合计37名,占比接近3成,能满足合作区内多语种、跨法域、跨专业的调解需求。

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以高标准建设调解中心为方向,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区发展定位,充分吸收借鉴境内外主流调解制度先进经验做法,凸显调解机制领域接轨港澳与国际的特色,旨在确保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活动规范、有序、公正、高效进行,及时、妥善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和谐、稳定的商事关系。“《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助力合作区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趋同澳门、接轨国际的营商环境。”该负责人说。

记者梳理发现,《规则》重点突出强调了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商事调解属性。根据《规则》,“调解”被定义为“引导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在平等协商、有效沟通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商事争议的过程”,且适用范围被限定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案件”,并排除了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等争议的适用。

与此同时,根据《规则》,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活动具有国际化、自由灵活等特征。《规则》明确,各方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受国别、专业、名册限制自由选定调解代理人,协商确定调解使用的语言,还可指定调解活动所参照的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专业领域、技术因素、工作语言等方面有较大难度的案件,《规则》首创调解程序召集人制度,即经各方当事人约定,或者由调解中心秘书长建议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或指定多名调解员参加调解。选定或指定多名调解员的,可以由调解员共同推选其中一名作为调解程序的召集人。

在调解的效力方面,《规则》指出,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方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申请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封面图(资料图):曾遥
文字:李美琪 编辑:古春婷 赵聪 责任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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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商事调解机制!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发布调解规则
观海融媒 2023-05-20 15:25

5月19日,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发布《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共五章35条内容,分别从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费用和调解的效力等方面,对该中心的调解活动作出详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世界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商事调解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今年4月28日,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琴澳国际法务大厦揭牌,为合作区商事主体提供保密和高效的专业国际调解服务。据悉,该中心由珠海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商会珠海商会、珠海市律师协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首批调解员共有129名,由境内外实业界、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多领域人士组成,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国际调解员合计37名,占比接近3成,能满足合作区内多语种、跨法域、跨专业的调解需求。

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以高标准建设调解中心为方向,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区发展定位,充分吸收借鉴境内外主流调解制度先进经验做法,凸显调解机制领域接轨港澳与国际的特色,旨在确保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活动规范、有序、公正、高效进行,及时、妥善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和谐、稳定的商事关系。“《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助力合作区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趋同澳门、接轨国际的营商环境。”该负责人说。

记者梳理发现,《规则》重点突出强调了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商事调解属性。根据《规则》,“调解”被定义为“引导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在平等协商、有效沟通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商事争议的过程”,且适用范围被限定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案件”,并排除了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等争议的适用。

与此同时,根据《规则》,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活动具有国际化、自由灵活等特征。《规则》明确,各方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受国别、专业、名册限制自由选定调解代理人,协商确定调解使用的语言,还可指定调解活动所参照的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专业领域、技术因素、工作语言等方面有较大难度的案件,《规则》首创调解程序召集人制度,即经各方当事人约定,或者由调解中心秘书长建议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或指定多名调解员参加调解。选定或指定多名调解员的,可以由调解员共同推选其中一名作为调解程序的召集人。

在调解的效力方面,《规则》指出,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方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申请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封面图(资料图):曾遥
文字:李美琪 编辑:古春婷 赵聪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