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进入需预约申报!珠海经开区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

5月30日,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通告,将对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通告》,园区将开设四处通行卡口。同时,进入园区的车辆、人员均需提前备案或预约申报方可进入。《通告》原文及封闭区域如下。

《关于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广东省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粤安〔2020〕8号)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管理范围

根据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精细化工区本期封闭管理范围为东至珠海大道、南至港新路和浪湾路、西至化联三路、北至南港西路(见附件1)。

二、封闭卡口位置

设四处通行卡口(人员车辆均可通行):综1卡口(南港西路与永新路交叉口西150米处)、综2卡口(浪湾路交永新路交叉口东200米处)、综3卡口(永兴路交浪湾路北50米处)、综4卡口(浪湾路交港新路西50米处)。

三、封闭管理要求

(一)精细化工区封闭管理实行备案与预约申报准入制度(具体申报制度可在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下载应用查询“园区智能物流调度移动端”或“智慧园区智慧行”),所有进出园区的车辆、人员均需提前备案或预约申报方可进入。

(二)精细化工区周边及内部道路严禁车辆随意停放,车辆不得超速、超限、超载、混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精细化工区必须按限速和标志提示行驶,不得在区内道路或周边滞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精细化工区封闭管理区内摆摊设点,不得扰乱精细化工区内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翻越封闭管理边界。

(四)各企业应加强对进出本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五)进入精细化工区的人员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从事其他危及精细化工区安全的活动。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配合精细化工区封闭管理要求,遵守交通指示,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务必注意交通安全。

(七)应急、消防、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和属地政府应依职责加强对精细化工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精细化工区的安全。

(八)对违反精细化工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擅自进入精细化工区、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故意损坏封闭管理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文字:甘丰恺 编辑:何进 责任编辑:王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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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进入需预约申报!珠海经开区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
观海融媒 2024-05-30 18:12

5月30日,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通告,将对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通告》,园区将开设四处通行卡口。同时,进入园区的车辆、人员均需提前备案或预约申报方可进入。《通告》原文及封闭区域如下。

《关于对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广东省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粤安〔2020〕8号)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管理范围

根据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精细化工区本期封闭管理范围为东至珠海大道、南至港新路和浪湾路、西至化联三路、北至南港西路(见附件1)。

二、封闭卡口位置

设四处通行卡口(人员车辆均可通行):综1卡口(南港西路与永新路交叉口西150米处)、综2卡口(浪湾路交永新路交叉口东200米处)、综3卡口(永兴路交浪湾路北50米处)、综4卡口(浪湾路交港新路西50米处)。

三、封闭管理要求

(一)精细化工区封闭管理实行备案与预约申报准入制度(具体申报制度可在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下载应用查询“园区智能物流调度移动端”或“智慧园区智慧行”),所有进出园区的车辆、人员均需提前备案或预约申报方可进入。

(二)精细化工区周边及内部道路严禁车辆随意停放,车辆不得超速、超限、超载、混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精细化工区必须按限速和标志提示行驶,不得在区内道路或周边滞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精细化工区封闭管理区内摆摊设点,不得扰乱精细化工区内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翻越封闭管理边界。

(四)各企业应加强对进出本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五)进入精细化工区的人员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从事其他危及精细化工区安全的活动。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配合精细化工区封闭管理要求,遵守交通指示,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务必注意交通安全。

(七)应急、消防、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和属地政府应依职责加强对精细化工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精细化工区的安全。

(八)对违反精细化工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擅自进入精细化工区、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故意损坏封闭管理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化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文字:甘丰恺 编辑:何进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