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第四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广州市天河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服务消费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服务消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还服务费用义务。执法人员依法前往现场检查,经查明,消费者郑某某、黄某某、张某分别于2023年4月16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4月21日与当事人广州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后,经双方协商,当事人与消费者郑某某、黄某某、张某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7日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和《〈VIP会员服务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9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向上述消费者退还钱款,但是分别截至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2日,当事人自约定期满之日起超过十五日均未给上述消费者退款。

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还服务费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揭阳市榕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5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当归黄芪茶汤。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女神元气茶”、“黄芪当归党参红枣玫瑰枸杞茶”、附带说明书“英雄壮家秘方十一料”的“养生茶” 及添加十一料“组合代用茶”预包装食品,未标明执行标准、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将预包装食品标注为产品类型农产品及将配料“重瓣玫瑰花”名称标注为“玫瑰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附带说明书“英雄壮家秘方十一料”的“养生茶” 及添加十一料“组合代用茶”, 其配料含有保健食品物质淫羊藿、韭菜籽、菟丝子、鹿茸及药品金锁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韶关乐昌市某加油站出租营业执照、使用擅自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7月17日,韶关市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出租营业执照、使用擅自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下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对乐昌市黄圃镇某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查看4台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发现主板上计控主板未有编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实施扣押、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四台加油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该加油站投资人白某于2022年7月底与林某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书》,将加油站自同年8月开始出租给林某、蔡某、陈某等三人实际经营,白某将用于加油站业务经营的合法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交付给林某,同意其使用。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由林某等人以加油站名义直接向税务部门申领;林某等人实际经营加油站后,更换了加油站原有的4台燃油加油机,置换成了加装作弊主板的四台加油机。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莞市塘厦镇某海鲜店涉嫌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秤从事计重结算案

2024年1月1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塘厦镇某海鲜店涉嫌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秤从事计重结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塘厦镇某海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秤从事计重结算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6月1日开始至2023年8月31日,使用一台电子秤(规格型号:ACS-30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店铺的产品进行计重结算;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使用“1Kg”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检测,按“M1”“M2”“M3”功能键时,该秤分别显示“1.05Kg”“1.1Kg”“1.15Kg”。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汕头市濠江区某公办中小学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学生热水费案

2024年6月28日,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办中小学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学生热水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濠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汕濠审移〔2024〕1号),区审计局在对当事人审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学生宿舍提供洗澡热水服务并通过“一卡通”对学生进行收费。该收费项目不在中小学学校服务性、代收费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汕头市朝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汕头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朝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理任务信息,标示当事人生产的“酱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09-03,规格型号:1kg/包,商标:/)经汕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DBJ2344050061571515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3年11月10日,收到复检结果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2323386),报告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标准要求为≤0.075g/kg,检测结果为0.334g/kg,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清远市清城区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案

2024年8月18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对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8月19日将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处理。

2024年8月18日,根据举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组织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佛祖管理区当事人张某开设的手提包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存放大批标示“HXXXS”(爱某某)、“GXXXD”(戈某)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提包。经清点,标识为“HXXXS”(爱某某)的手提包713个,标识为“GXXXD”(戈某)手提包5458个。货值金额巨大。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来源凭证,且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现场辨认,上述手提包并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案单位于 2024年8月19日将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处理。

八、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1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罗某麻辣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5日,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罗某麻辣餐饮店内没有张贴、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海报等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经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应立枫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南方+ 2024-11-15 21:07

2024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第四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广州市天河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服务消费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服务消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还服务费用义务。执法人员依法前往现场检查,经查明,消费者郑某某、黄某某、张某分别于2023年4月16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4月21日与当事人广州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后,经双方协商,当事人与消费者郑某某、黄某某、张某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7日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和《〈VIP会员服务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9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向上述消费者退还钱款,但是分别截至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2日,当事人自约定期满之日起超过十五日均未给上述消费者退款。

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还服务费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揭阳市榕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5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当归黄芪茶汤。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女神元气茶”、“黄芪当归党参红枣玫瑰枸杞茶”、附带说明书“英雄壮家秘方十一料”的“养生茶” 及添加十一料“组合代用茶”预包装食品,未标明执行标准、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将预包装食品标注为产品类型农产品及将配料“重瓣玫瑰花”名称标注为“玫瑰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附带说明书“英雄壮家秘方十一料”的“养生茶” 及添加十一料“组合代用茶”, 其配料含有保健食品物质淫羊藿、韭菜籽、菟丝子、鹿茸及药品金锁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韶关乐昌市某加油站出租营业执照、使用擅自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7月17日,韶关市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出租营业执照、使用擅自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下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对乐昌市黄圃镇某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查看4台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发现主板上计控主板未有编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实施扣押、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四台加油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该加油站投资人白某于2022年7月底与林某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书》,将加油站自同年8月开始出租给林某、蔡某、陈某等三人实际经营,白某将用于加油站业务经营的合法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交付给林某,同意其使用。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由林某等人以加油站名义直接向税务部门申领;林某等人实际经营加油站后,更换了加油站原有的4台燃油加油机,置换成了加装作弊主板的四台加油机。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莞市塘厦镇某海鲜店涉嫌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秤从事计重结算案

2024年1月1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塘厦镇某海鲜店涉嫌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秤从事计重结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塘厦镇某海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秤从事计重结算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6月1日开始至2023年8月31日,使用一台电子秤(规格型号:ACS-30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店铺的产品进行计重结算;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使用“1Kg”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检测,按“M1”“M2”“M3”功能键时,该秤分别显示“1.05Kg”“1.1Kg”“1.15Kg”。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汕头市濠江区某公办中小学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学生热水费案

2024年6月28日,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办中小学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学生热水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濠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汕濠审移〔2024〕1号),区审计局在对当事人审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学生宿舍提供洗澡热水服务并通过“一卡通”对学生进行收费。该收费项目不在中小学学校服务性、代收费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汕头市朝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汕头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朝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理任务信息,标示当事人生产的“酱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09-03,规格型号:1kg/包,商标:/)经汕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DBJ2344050061571515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3年11月10日,收到复检结果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2323386),报告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标准要求为≤0.075g/kg,检测结果为0.334g/kg,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清远市清城区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案

2024年8月18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对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8月19日将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处理。

2024年8月18日,根据举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组织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佛祖管理区当事人张某开设的手提包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存放大批标示“HXXXS”(爱某某)、“GXXXD”(戈某)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提包。经清点,标识为“HXXXS”(爱某某)的手提包713个,标识为“GXXXD”(戈某)手提包5458个。货值金额巨大。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来源凭证,且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现场辨认,上述手提包并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案单位于 2024年8月19日将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处理。

八、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1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罗某麻辣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5日,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罗某麻辣餐饮店内没有张贴、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海报等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经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