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药用药如何保障安全?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消费提醒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应如何在买药、用药过程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药店经营者,我们又该如何在面对诱惑、风险、挑战的时候,留个心眼、提高警惕?

近日,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并精选其中的典型案例,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药品使用指南。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案例1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案情】

此前,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金湾区某医疗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阁楼药房内发现有8瓶矿泉水瓶盛装的胶囊。经查实,涉案胶囊是当事人从医药公司购进的原料中药材,经过自行炮制加工磨粉装进空胶囊壳制成。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自制的涉案胶囊给就诊患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关闭生产制剂场所,没收违法制作的药品,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

经营者需要注意,《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消费者需要注意,务必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案例2

自行去除药品原包装及标签标识重新分装

【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72瓶无标识的液体和3种无标识的黑色丸子,以及超过保质期的药品9种16瓶。

经查实,上述无标识的产品均为当事人因药品过期或其他原因自行去除原包装及标签标识重新分装的药品,以上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均属于劣药,合计货值1155元,获得违法所得160元。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无标签药品会增加患者用药错误的风险,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能失效或导致更严重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可能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经营者应严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经营药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

现场执法。

案例3

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案情】

根据有关投诉,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经营药品的数量少、经营时间短,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关闭无证经营场所,没收涉案违法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

在上述案例中,违法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不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所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文字:甘丰恺 图片: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伟 责任编辑:李梅容
买药用药如何保障安全?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消费提醒
珠江晚报 2024-12-02 23:43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应如何在买药、用药过程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药店经营者,我们又该如何在面对诱惑、风险、挑战的时候,留个心眼、提高警惕?

近日,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并精选其中的典型案例,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药品使用指南。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案例1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案情】

此前,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金湾区某医疗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阁楼药房内发现有8瓶矿泉水瓶盛装的胶囊。经查实,涉案胶囊是当事人从医药公司购进的原料中药材,经过自行炮制加工磨粉装进空胶囊壳制成。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自制的涉案胶囊给就诊患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关闭生产制剂场所,没收违法制作的药品,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

经营者需要注意,《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消费者需要注意,务必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案例2

自行去除药品原包装及标签标识重新分装

【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72瓶无标识的液体和3种无标识的黑色丸子,以及超过保质期的药品9种16瓶。

经查实,上述无标识的产品均为当事人因药品过期或其他原因自行去除原包装及标签标识重新分装的药品,以上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均属于劣药,合计货值1155元,获得违法所得160元。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无标签药品会增加患者用药错误的风险,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能失效或导致更严重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可能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经营者应严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经营药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

现场执法。

案例3

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案情】

根据有关投诉,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经营药品的数量少、经营时间短,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关闭无证经营场所,没收涉案违法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

在上述案例中,违法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不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所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文字:甘丰恺 图片: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伟 责任编辑:李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