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迎来第24个
全国“安全生产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安全无小事,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根据《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法》,
拨打12345举报您身边的事故隐患,
经核查属实,
可获得最低500元、
最高30万元现金奖励!
小小举报,大大守护,
让安全隐患无处藏身!
当前,正值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关键期,为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珠海高新区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1.85万元!
2024年12月18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警告、没收、罚款1150元!
2024年12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珠海市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行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人民币115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
罚款2.25万元!
2025年1月5日,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在依法对某渔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依法对该船作出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即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当前正值事故高发易发期,
举报身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名或匿名举报均可哟
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2345
让我们一起为共建更安全、
美好的社会环境出一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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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1.85万元!
2024年12月18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警告、没收、罚款1150元!
2024年12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珠海市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行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人民币115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
罚款2.25万元!
2025年1月5日,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在依法对某渔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依法对该船作出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即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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